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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贵州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020-07-04 09:27:18 来源: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3935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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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在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地膜的同时,对农用地膜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

  【塑料机械网 塑说各地】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0〕41号),决定开展农用地膜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贵州省农膜使用量较大,2015年-2019年全省农用塑料薄膜年均使用量达到5.01万吨。由于使用非标地膜等原因,在田农用地膜难于收捡清理,影响农田续耕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在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地膜的同时,对农用地膜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
 
  力争2021年全省标准地膜推广使用覆盖率达到100%,杜绝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地膜。确保不达标农膜产品不出厂、不进店、不下地。整治环节主要集中在地膜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地膜生产大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地膜生产企业开展执法监督大检查,宣传《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在检查中对地膜开展执法监督抽检,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生产的地膜,追查产品去向,杜绝不合格地膜流入市场。
 
  地膜经营大排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农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形成协查机制。
 
  地膜使用大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业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对蔬菜等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大检查,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规定,要求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者不购买、不使用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及时回收废旧地膜。
 
  对使用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的,可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以及《农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回收地膜。
 
  对使用的地膜不回收的,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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