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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发布,关于塑料行业这些变化需要了解

2020-12-03 17:20:22 来源:塑料机械网原创 作者:四夕 阅读量:4387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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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塑料机械网 编辑视角】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文件阅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非特定行业:
 
  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有机树脂类废物-合成材料制造:
 
  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不包括热塑型树脂生产过程中聚合产物经脱除单体、低聚物、溶剂及其他助剂后产生的废料,以及热固型树脂固化后的固化体)(新增)
 
  树脂、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
 
  树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复合乳液)(新增)、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底残液、废过滤介质和残渣
 
  树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复合乳液)(新增)、合成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有机树脂类废物-非特定行业: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新增)
 
  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生素提取、分离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细化表述)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
 
  ●含汞废物-非特定行业:
 
  含汞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和污泥
 
  ●废催化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
 
  据了解,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本次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其中,新增的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从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四个豁免环节明确了豁免条件及豁免内容:
 
  ●收集: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运输: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利用: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新增)
 
  此外,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的处置环节豁免条件也在进一步细化:
 
  ●运输: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豁免条件细化)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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