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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7 15:17:43 来源: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3462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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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塑料机械网 塑说各地】近日,《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制定的,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再生资源范围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旧纺织物、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再生资源回收怎么做?
 
  《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点经营者利用回收网络信息平台,采用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合理安排流动车辆上门服务;实现回收车辆、回收人员与回收网络信息平台智能对接;回收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平台连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信息与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共享;鼓励流通经营者利用销售网络对再生资源集中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回收再生资源,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回收。
 
  此外,对于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应当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分拣场所、集散场所三级网络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于公共机构来源的再生资源通过义务回收、协议回收、定期回收、流动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对于产业类来源的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与各类产废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建立合作,建立厂商直挂的产业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于服务消费类来源的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采用逆向物流的方式进行回收。
 
  低价值可回收物回应时应当怎么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
 
  (二)按照有关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计量工具、标识等;
 
  (三)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资源日产日清;
 
  (四)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
 
  (五)对回收的废旧金属如实登记并保留登记记录;
 
  (六)遵守相关国家、省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哪些物品不能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铁路、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
 
  (五)淫秽物品;
 
  (六)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图纸;
 
  (七)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物品以及来路不明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如何进行再生资源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补贴、财政投资、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发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购买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财政、税务部门对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符合税收减免和抵免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的再生资源利用经营者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或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未采用专用车辆回收再生资源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的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密闭的;
 
  (二)专用车辆未按照规定停放、再生资源未日产日清的;
 
  (三)未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落地堆放回收物品,或者在回收点中转分拣、加工回收物品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长春市政府网,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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