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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全面“禁塑”丨我们在行动

2021-05-24 15:09:31 来源:塑料机械网 阅读量:2516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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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限塑令”,遏制“白色污染”。然而,限塑令执行十余年,效果不甚理想。

  【塑料机械网 塑说各地】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限塑令”,遏制“白色污染”。然而,限塑令执行十余年,效果不甚理想。据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委会统计,我国每天使用塑料袋约30亿个。截至2019年,塑料袋年使用量超过400万吨。近年来,国家也一直都在禁塑上下功夫,一步一步将日常的塑料使用降到最低。
 
  2021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成为了全国禁塑背景下的又一记“重拳”。2021年1月1日,多地“禁塑令”正式落地,全国各地商超、外卖等塑料使用“大户”纷纷开始推出减塑举措和过渡办法。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聚焦餐饮、外卖平台、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农业生产六大重点行业,强化减塑力度。其中,对餐饮行业,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建成区外卖(含堂食打包)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建成区、景区景点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自“禁塑令”发布以来,部分省市执行的情况如何?
 
  北京
 
  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按照相关法规要求,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开展对北京市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限塑令”再次发布相关禁令,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建成区范围内外卖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建成区、景区景点堂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自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下称《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以来,北京市塑料购物袋销售量较《行动计划》实施前平均下降35%,家乐福等众多大型连锁超市已全面更换可降解塑料袋。
 
  海南省
 
  早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就正式实施。海南省已经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料膜、袋和餐饮具。
 
  据海南日报记者2021年5月19日从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白沙黎族自治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立案26宗,其中结案19宗,罚没款1.9万元,并及时约谈了辖区9家农贸市场及5家"禁塑"试点超市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要求。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举报,在天力达物流场地内,查获不可降解塑料袋259万个,重约10吨。执法人员在大货车上,共发现518件编织袋,内有259万个不可降解塑料袋,重约10吨。
 
  浙江省
 
  目前,温州检查辖区内塑料购物袋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集贸市场、药店经营户等)1524家,落实问题整改143个,查处不合格塑料袋2.6万个。在农贸市场塑料集中治理方面,全市已开展“禁塑”工作的农贸市场305个,其中主城区的新田园农贸市场等36家农贸市场开展了限塑送菜篮子、布袋子宣传活动。
 
  塑料在国民经济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塑料制品从建国初期的200吨,到现在的8000万吨,占了国民经济工业产值的2%,出口贸易顺差占据中国商品进出口贸易顺差的13.39%。“禁塑令”的发布加速了可降解塑料市场的增长,据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出台的80号文件,要求积极应对塑料污染,并在治理重点范围、时间等做出明确描述,文件强调要积极推广应用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新产品新技术。
 
  助力全面“禁塑”,企业在行动
 
  5月13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中科启程(一期)年产10万吨PBAT类生物降解树脂项目开工建设。该项目将为海南可降解塑料制品产业提供基础材料,助力海南全面“禁塑”。该项目计划总投资6亿元,今年计划投资3亿多元,预计1年后投产,年产值可达20亿元。PBAT是生产可降解膜袋的基础材料,可满足海南“禁塑”相关产业60%以上的原材料需求。
 
  在如今“限塑令”不断升级的大环境下,已有不少企业开始自主研发生产环保袋取袋机,配合全降解环保袋,应用付费购买、免费赠送等运营方式向市民提供日常购物袋使用,通过自助取袋机的便捷性,重点选择社区、*院、药店、超市、商场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市民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选用环保购物袋,大力营造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相关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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