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资源日益紧张、绿色转型迫在眉睫的背景下,塑料的再生循环利用成为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我国是资源型国家,废塑料回收和
再生塑料利用既是缓解资源压力的重要路径,更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
《塑料 再生塑料 第4部分:聚烯烃混合物材料》国家标准的制定,正是顺应我国聚乙烯(PE)、聚丙烯(
PP)混合塑料回收现状,填补相关标准空白,系统规范再生聚烯烃混合物的命名、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为推动再生塑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与制度保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4年第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中,11项再生塑料国家标准,入选国务院督办国标计划清单!其中,再生塑料质量标准有3项:
《标准名称:塑料 再生塑料 第4部分:聚烯烃混合物材料》(标准计划号:20241693-T-606)
《标准名称:塑料 再生塑料 第12部分: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MMA)材料》(标准计划号:20241694-T-606)
《标准名称:塑料 再生塑料 第13部分:聚苯醚(PPE)材料》(标准计划号:20241698-T-606)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再生塑料质量标准的第4部分,再生聚烯烃混合物材料的评价技术要求。(该标准预审查时间为2025年5月,以下内容为征求意见稿)
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聚烯烃(PO)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描述了PO再生塑料的试验方法,规定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以废弃的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聚烯烃塑料为原料,经分类、筛选、粉碎、熔融挤出造粒等工艺制成的颗粒状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PO(REC))。
本文件不适用于来自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等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聚烯烃(PO)混合物再生塑料。
术语和定义
GB/T 40006.1—2021、GB/T 2035、GB/T 30102和GB/T 450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分类与命名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命名和分类按GB/T40006.1—2021的规定进行。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特征性能为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密度,其字符代号规定见GB/T39360.1—2020的3.5.2和3.5.3。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聚丙烯(PP)和聚乙烯(PE)比例可在GB/T40006.1—2021中4.1命名字符组5附加信息中给出,其字母代码应符合GB/T39690.1—2020的3.2规定。
示例:来源于生活日常用品(3)的聚烯烃(PO)混合物再生塑料,含85%的PE(REC),蓝色(B2),圆柱状(C),不含填料,用于注塑成型(M),MFR(230/2.16)为1.2g/10min(020),密度为952kg/m3(95);命名为:
要求
4.1 一般要求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无杂质,无油污。颗粒大小应均匀,无明显色差。
4.2 主体材料定性
4.2.1红外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主体材料应为聚乙烯和聚丙烯。采用红外光谱法进行主体材料定性,聚乙烯典型的红外光谱图见GB/T40006.2-2021附录A,聚丙烯典型的红外光谱图见GB/T40006.3-2021附录A。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红外光谱图中应有GB/T40006.2-2021附录A中聚乙烯和GB/T40006.3-2021附录A中聚丙烯的特征吸收峰。
4.2.2熔融温度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熔融温度Tpm范围102℃~169℃。注:聚乙烯熔融温度Tpm范围一般在102℃~136℃。聚丙烯熔融温度Tpm范围一般在126℃~169℃。
4.2.3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中PE/PP比例
需要时,可按GB/T39690.2—2020附录A测定PP和PE比例。
4.3 气味等级
应符合GB/T40006.1—2021中5.3的要求。
4.4 限用物质含量
应符合GB/T40006.1—2021中5.4的要求。
4.5 放射性物质
应符合GB/T40006.1—2021中5.5的要求。
4.6 性状及性能要求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性状及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见附录A。
试验方法
5.1 试验结果的判定
试验结果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按GB/T8170规定进行。
5.2 一般检查
目测。
5.3 试样制备
5.3.1注塑试样的制备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宜采用注塑试样。注塑制备试样见GB/T2546.2-2022中4.3的规定。
按GB/T17037.1-2019制备试样,试样形状符合GB/T37426规定的拉伸试样A1型和长条形试样B1型(80mm×10mm×4mm)。
5.3.2压塑试片的制备
当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MFR(190℃、2.16kg)小于1.0g/10min或有要求时,可采用压塑方法制备试样。压塑试片的制备见GB/T1845.2-2021中4.4的规定。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使用冲切或机加工的方法从厚度为4mm压塑试片上制备符合GB/T37426规定的拉伸试样A2型和长条形试样B3型(80mm×10mm×4mm)。
5.4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5.4.1试样的状态调节
除非试验方法另有规定,未填充的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试样的状态调节应按GB/T2918的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的条件为温度23℃±2℃,时间至少40h,不超过96h。填充的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材料试样还应附加相对湿度50%±10%的要求。
5.4.2试验的标准环境
除非试验方法另有规定,所有试验都应在GB/T2918规定的标准试验环境下进行,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
5.5主体材料定性
5.5.1红外光谱
按GB/T40006.1—2021中附录B规定的红外光谱法进行主体材料定性。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薄膜压制的温度210℃,推荐压膜厚度为20μm~40μm。
对压制的薄膜样品进行全波段红外光谱扫描,分辨率4cm-1,扫描次数至少32次。
5.5.2熔融温度
按GB/T19466.3规定进行。氮气流量50mL/min,升/降温速度10℃/min,取第2次加热扫描DSC曲线上的峰值温度Tpm为熔融温度。
5.6 气味等级
按GB/T40006.1—2021中6.1规定进行。
5.7 限用物质含量
按GB/T40006.1—2021中6.2规定进行。
5.8 放射性物质检测
按GB/T40006.1—2021中6.3规定进行。
5.9 颗粒外观
按SH/T1541.1规定进行。
5.10 灰分
按GB/T9345.1规定进行,采用直接灼烧法,灼烧温度600℃±25℃。
5.11 密度和密度偏差
密度试样取自注塑试样或模塑试样,按GB/T1033.1测试,仲裁方法为浸渍法。
密度偏差为测试值与标称值之差。
5.12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变异系数
5.12.1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按GB/T3682.1中的规定进行,优选温度230℃,负荷2.16kg。如MFR大于75g/10min或需要时,可从表2中选择合适条件测试。
取三个试样进行测试,报告平均值MFR,作为该样品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按公式(1)计算MFR的标准偏差𝑠𝑀𝐹𝑅:
5.12.2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变异系数
按公式(2)计算MFR变异系数C.VMFR:
5.13 拉伸强度
注塑试样为按6.3.1制备的A1型试样。
压塑试样为按6.3.2制备的A2型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6.4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1040.2规定进行,试验速度50mm/min。
5.14 弯曲弹性模量
注塑试样为按5.3.1制备的B1型80mm×10mm×4mm长条试样。
压塑试样为按5.3.2制备的B3型80mm×10mm×4mm长条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5.4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9341规定进行。试验速度2mm/min。
5.15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
注塑试样为按5.3.1规定制备的B1型80mm×10mm×4mm长条试样。
压塑试样为按5.3.2规定制备的B3型80mm×10mm×4mm长条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5.4规定进行。
测试按GB/T1043.1规定进行,推荐使用机加工缺口,样条应在注塑后1h~4h内加工缺口,缺口类型为A型。
5.16 氧化诱导时间(OIT)
按GB/T19466.6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200℃,试验容器为铝皿,取三个试样进行测试,报告平均值。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6.1.1检验分类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1.2检验项目
6.1.2.1出厂检验项目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出厂检验至少应包括:
a)颗粒外观;
b)灰分;
c)密度;
d)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e)拉伸强度;
f)气味。
6.1.2.2型式检验项目
第5章中所有的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当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若原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装置检修,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首次进口产品或连续生产12个月时;
f)其他需要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况。
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组批规则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由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生产厂也可按一定生产周期或储存料仓为一批对产品进行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注1:批可以有申报批、生产批、检验批等。
注2:进口再生塑料一般以申报的“产品批号”组批,同一批号为一批,或按其他规定的方法组批。
6.2.2抽样方案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可以在料仓的取样口抽样,也可以根据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案。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应按GB/T2547规定进行。
6.3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6.3.1判定规则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按本文件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第5章的要求。
6.3.2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重新加倍取样作为复验样品,对该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标识和标志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标识和标志按GB/T45090的规定。外包装袋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内容可包括: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厂地址、标准号、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含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应在明显处标志:“再生塑料”或“REC”字样。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并盖有质检专用章。
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包装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可用重包装袋、聚丙烯复合编织袋或其他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应保证在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漏料。
每袋产品净含量可为25kg或其他。
8.2 运输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为非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用铁钩等锐利工具,不应抛掷。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备有厢棚或苫布。运输时不应与沙土、碎金属、煤炭及玻璃等混装,不应与有毒及腐蚀性或易燃物混装;不应暴晒或雨淋。
8.3 贮存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并保持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不应在露天堆放。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应有贮存期的规定,一般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附录A(资料性)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见表A.1。
表A.1 聚烯烃混合物再生塑料的其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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