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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谁行使?怎么处罚?

2021-01-11 13:34:02 来源: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2713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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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上海、浙江、江苏、云南、贵州等多地都发布过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相关方案要求,其中包括逐步限制甚至禁止部分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新一轮塑料污染治理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谁行使?怎么处罚?

  【塑料机械网 塑说各地】2020年,上海、浙江、江苏、云南、贵州等多地都发布过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相关方案要求,其中包括逐步限制甚至禁止部分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新一轮塑料污染治理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谁行使?怎么处罚?
 
  由谁行使?
 
  此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职责;由商务部门承担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如何处罚?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一)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四)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二)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知还明确表示,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按要求完成此次职权划转相关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共同做好本市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任务包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止性塑料制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实施方案》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开展检查和执法工作。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商务部门督促指导本市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或窗口),实行塑料购物袋的统一采购、销售,规范和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依法进行查处,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餐饮堂食服务和餐饮外卖领域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执法工作。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监督执法力度。通过网络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外卖配送过程中是否主动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的执法。对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政策宣贯,推动本市认证机构加强绿色包装认证技术研究和人才储备,拓展认证资质,提升认证能力和水平。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平台,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的宣贯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绿色物流服务需求,积极配合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完善物流标准体系,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以标准化支撑物流绿色发展。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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