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某废塑料再生造粒厂,未验先投 无废气治理,重罚41万

2025-10-09 10:13:51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阅读量:497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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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日前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大坪区*号的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塑料再生造粒生产。现场设热熔挤出机、切粒机各1台,以废塑料薄膜为原料,经热熔成型-冷却-切粒制成塑料颗粒,全过程无废气治理设施,工艺废气直排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罚款41万。
 
  案件检查详情
 
  现场检查时,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热熔成型和切粒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有工人正在操作,现场堆放有成品及生产原材料一批,现场没有配套工艺废气治理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53、塑料制品业292”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按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经调查,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于2024年6月中旬购买设备进场,建成项目后开始生产,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025年2月12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通过《羊城晚报》登报公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执责改〔2025〕4号),责令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公告期满30日即2025年3月14日视同送达。
 
  2025年3月20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会同属地月浦社区对龚胜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现场场所内热熔挤出机、切粒机已拆除搬离,现场不具备生产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没有配合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签收相关文书。截至目前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未收到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视同放弃权利。
 
  2025年7月30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通过《羊城晚报》登报公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5〕79号),告知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听证权及陈述申辩权,公告期满30日即2025年8月29日视同送达。
 
  案件依据
 
  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的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照片,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2月6日),证明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已投入生产,且没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3、《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0日),证明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已投入生产;
 
  4、《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3月20日),证明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5、《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关于工作联系函的复函》,证明龚某利的塑料制品加工场的废旧塑料再生造粒生产项目于2024年6月中旬投入生产。
 
  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对龚胜利罚款41万。
 
  企业警示
 
  从守法与监管角度来看,龚某利加工场的行为可用“三句话”作评价:
 
  1、漠视法定底线
 
  “三同时”是环保领域 40 年来最基本、最刚性的制度之一;未建配套设施就投产,属于典型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反映出投资人守法意识淡薄,只算经济账、不算环境账。
 
  2、风险外溢显著
 
  废旧塑料再生造粒排放的 VOCs、恶臭、生产废水及噪声,若未经处理直排,对月浦片区群众健康、梅溪河支流乃至汕头城区空气质量都会形成叠加污染;违法成本最终由公众分担。
 
  3、处罚结果可预期
 
  对照《条例》第 23 条,20 万元只是“起步价”;若逾期不改正,可连续按日计罚并移送拘留,甚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导致贷款、投标、补贴全面受限——“省下的环保投资”将数倍奉还。
 
  简言之,这是一起“低水平重复、低成本冒险、高代价买单”的典型违法样本,对同类小微企业具有强烈的镜鉴意义:环保合规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生存前提。
 
  消息来源:信用中国;铜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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