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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发布:“废塑料”出口是否属于《巴塞尔条约》管制对象标准

2020-10-09 09:18:00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阅读量:1235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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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4月29日至5月10日举办的“关于有害废弃物出口及处理管制的巴塞尔条约”(以下简称“巴塞尔条约”)第14届缔约国会议(COP14)上,通过了修改决议。决议内容是将“塑料废弃物”添加到条约的管制对象中。自2021年1月1日修改决议生效之日起,在出口作为“巴塞尔条约”管制对象的“塑料废弃物”时,必须事先得到进口国的同意。

  【塑料机械网 新闻】日本废塑料进出口政策
 
  目的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0日举办的“关于有害废弃物出口及处理管制的巴塞尔条约”(以下简称“巴塞尔条约”)第14届缔约国会议(COP14)上,通过了修改决议。决议内容是将“塑料废弃物”添加到条约的管制对象中。自2021年1月1日修改决议生效之日起,在出口作为“巴塞尔条约”管制对象的“塑料废弃物”时,必须事先得到进口国的同意。
 
  关于管制对象的“塑料废弃物”,除了有害的“塑料废料”之外,还有需要特别考虑的“塑料资源”。具体什么样的“塑料废弃物”属于需要特别考虑的“塑料资源”,是根据各条约缔约国的法律条约自行来判断。本文的日本判断标准是根据与巴塞尔条约及保证该条约的日本“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等限制有关的法律(1992年法律第108号)”制定。作为“塑料废弃物”出口时,能够适当判定该“塑料废弃物”是否属于“塑料废料”管制对象为目的。
 
  实施对象
 
  在修订的附件中,“塑料废弃物”由附件Ⅱ(Y48)、附件Ⅷ(A3210)、附件Ⅸ(B3011)分为三类。
 
  其中附件Ⅱ(Y48)是由去除附件Ⅷ(A3210)、附件Ⅸ(B3011)所属种类以外的“塑料废弃物”所构成。
 
  附件Ⅷ(A3210)是由“在表示附件Ⅲ的特性的程度上,包括在附件I中规定的成分,或者被该成分污染的“塑料废弃物”(包括混合物)”,因为其他“有害废弃物”的定义方法相同,所以可以按照以往的方法进行判断。
 
  此外,附件Ⅸ(B3011)“塑料资源”的定义范围是“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用适当的方法再生利用为目的,要求这些“塑料废弃物”几乎没有被污染,几乎不包含“其他种类废弃物””等。
 
  具体是什么样的“塑料废弃物”属于附件Ⅸ(B3011)所属范围,由各条约缔约国的法律条文来解释。根据本文的判断基准,明确了不属于管制对象的附件Ⅸ(B3011)“塑料资源”范围,也明确了与管制对象附件Ⅱ(Y48)“塑料废料”的分界线。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外,考虑到其他国家的进口管制状况,标准内容会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改。
 
  判定标准
 
  由于附件Ⅸ(B3011)中采用了将“塑料废弃物”分为:“非混合塑料”、“混合塑料(PE、PP、PET)”两大类进行判定的原则。因此以下判定标准也按照该规定内容进行分类判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非混合塑料”判定标准
 
  原则上,满足以下所有A~D条件的属于非管制对象附件Ⅸ(B3011)。
 

A. 未附着食物、泥土、油等污垢

B. 未混入塑料以外的异物

C. 由单一的塑料构成

D. 被用做再生原料进行加工、调整

  由于属于非管制对象,因此必须要从外观上明确判断满足以上 A~D 全部条件。
 
  不属于管制对象的具体例子
 
  ① 颗粒状塑料
 
  ② 薄片状或粉状,且几乎“无色透明或单一颜色”※的塑料
 
  ※注意:
 
  非“无色透明或单一颜色”,杂色的薄片状或粉状的塑料很难从外观上判断是否附着污垢或混入异物。因此非管制对象的“塑料资源”原则上必须是“无色透明或单一颜色”。
 
  但在分选工序中,多少会混入一些其他塑料,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不污染环境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方法也能回收再利用,像这样经过分选工序后的“塑料废弃物”,如果几乎是“无色透明或单一颜色”的话,不属于管制对象。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从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排出的薄片状或粉状塑料的话,即使是杂色也不属于管制对象。
 
  ③ 从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排出的薄板状、滚筒状或压缩状※的塑料
 
  ※注意:
 
  压缩状塑料:仅限均质的软塑料(用于产品包装的薄膜、薄片等)且在运输过程中为了不会沾染上污垢,外侧四周必须打上缠绕膜覆盖
 
  ④ 锭状发泡聚苯乙烯(EPS)
 
  但是,即使是①~④,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有附着污垢或混入异物的话,将判定为“管制对象。
 
  (2)“混合料(PE、PP、PET)”判定标准
 
  由聚乙烯(PE)、聚丙烯(PP)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构成的混合“塑料废弃物”仅限:饮料瓶、瓶盖、标签的混合物。作为判定标准,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所有A~C条件的,将属于非管制对象附件Ⅸ(B3011)
 

A. 经过分选,不包括瓶、瓶盖、标签以外的塑料和异物

B. 经过清洗,饮料和泥土等的污垢没有附着

C. 经过切断,被裁剪成薄片状

  由于是非管制对象,因此必须要从外观上明确判断满足以上 A~C 全部条件。
 
  注意:
 
  针对“混合塑料(PE、PP、PET)”出口,首先考虑2点:①防止进口国的环境污染问题②国内的饮料瓶回收品质的目标。因此可以理解:更倾向于期望在国内进行分选,尽可能的整理出单一品种后再出口。
 
  另外,在日本国内生产的饮料瓶的标签中,从外观上无法直接判断,但是除了条约中规定的3种塑料之外,还有一部分使用了聚苯乙烯(PS)材质。条约上,如果聚苯乙烯(PS)混合在一起,则属于管制对象。因此为了不被判定为管制对象,则必须要剔除标签
 
  在分选工序中,多少会混入一些标签,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在不污染环境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方法也能回收再利用,像这样经过分选工序后,仅仅只有一点点标签混入的话,则属于非管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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