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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集意见,减少废塑料二次污染

2021-04-21 16:12:18 来源: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2183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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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塑料机械网 政策法规】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快递包装废物分类回收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函。其中,《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共同承担。
 
  事实上,为推进废塑料回收利用,减少塑料污染和资源浪费,减少废塑料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早于2007 年就组织制定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规定了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
 
  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为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国内技术工艺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该标准已不再适用于行业现状及管理要求。因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于2019 年底启动《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日前,《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种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也可作为与废塑料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适用本标准。
 
  标准总体要求包括: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应以资源利用率更大化为原则,选择合理可行的废塑料再生利用或处置技术路线。
 
  涉及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和协同处置等的企业,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应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
 
  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应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标识。
 
  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应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 3 年。
 
  目前,该技术规范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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